《中国检察官》官方公众号发文称,虛拟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虛拟财产,符合“财物”特征,应当评价为刑法上的财产犯罪对象。
《中国检察官》:虛拟货币属于刑法上的 财物 应予以保护
《中国检察官》官方公众号发文称,虛拟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虛拟财产,符合 财物 特征,应当评价为刑法上的财产犯罪对象。国家对虛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控政策,否定了虚拟货币的 货币 属性,但从未否定虛拟货币的 财物 属性。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判断和认定标准与刑法保护 财物 的判断认定标准并无理论关联,涉虚拟货币合同有效与否,并不能作为否定虛拟货币刑法上 财物 属性的依据,刑事领域肯定虚拟货币的 财物 属性,并不违背法秩序统一性。
在数字经济背景下,数据、信息等虛拟财产的价值日益凸显并得到公众的认同,以数据为载体的虚拟货币应该被刑事立法设定的 财产 概念所覆盖。
虛拟货币的 虛拟 并不是价值的 虚拟 ,而只是相对传统财物的形态差异,在数字化时代,将虚拟货币解释为刑法上的 财物 不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,也不违背法秩序统一性,是符合当下的妥当解释。